香港條例
- 第11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廢除)
4. 委任
5. 署長的一般權力
6. 提供詳情期限的延長
6A. 已交回的申報表用作證據
7. 應課差餉租值的確定一般規則
7A. 新估價冊所列應課差餉租值
8. 內有機械的物業單位
8A. 工業裝置
9. 廣告位
10. 除某些情況外﹐估價須個別進行
10A. 物業單位的估價
11. 編製估價冊的指示
12. 應課差餉租價表冊的編製
13. 表冊的核實
14. 聲明屬真確的表冊即為估價冊
14A. 估價冊的形式及證明
15. 估價冊的查閱及其所載資料
16. 更正
16A. 因地租登記冊內的對應記項有所更改而作出修改
17. (廢除)
18. 須繳差餉的計算
19. 須繳差餉款額的限制
20. (廢除)
21. 繳交差餉的法律責任
22. 差餉的繳交及追討
23.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4. 刪除
25. 臨時估價
26. 刪除及臨時估價的通知
27. 刪除的生效日期
28. 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
29. 根據臨時估價繳交差餉
30. 空置土地的退款
31. 超繳款額的退還
32. 申索人的遺囑執行人、受託人、接管人
33. 反對拒絕退款的上訴
34. (廢除)
35. 允許退款的額外權力
36. 豁免評估的物業單位
37. 修改估價冊的建議
38. 協議修改
39. 非經由協議而修改估價冊
40. 對建議更正、刪除、臨時估價的反對
40A. 在某些情況下署長向民政事務局局長徵詢意見
41. 並非採用指明表格提交的建議及反對
42. 上訴
42A. 即使有上訴通知書差餉仍須繳交
42B. 在土地審裁處就與恰當的應課差餉租值有關的上訴作出決定前提出的和解
43. (廢除)
44. 上訴的聆訊
44A. 同意令
45. 虛假或不確的陳述
46. 拒絕填報資料及作出妨礙
47. 就政府所損失的收入而作出額外處罰
48. 犯罪後6年內可作出申訴
49. 定罪後的臨時估價
50. 送達通知書等的模式
50A. 須繳款額計至元位的情況
51. 誤稱
52. 法官的能力
53. 規例
54. 表格及通知書的簽署
55. 對在《1990年差餉(修訂)條例》*生效前有效的估價冊的保留條款
56. 關於《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對本條例的修訂的保留條文及過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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