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條例的 目的 為─ (a) 使名為香港維多利亞主教的 單一法團以“香港聖公會基金”(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Foundation) 法團名稱持續作為法人團體存在 ; (b) 就基金的 組成及職能訂定條文; 及 (c) 使財產能夠由基金代表香港聖公會教省(Province of the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持有。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