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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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 - SECT 11
審計
(Past version on 26/02/1999).
(1) 執行委員會須在 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 將按第10條規定為該年度擬備的
帳目報表呈交予一名執業會計師(由執行委員會為此目 的 而委任者)以供審計。
(2) 該執業會計師須就帳目擬備一份報告, 並須將報告送交執行委員會, 而執行委員會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報告及帳目報表的 副本各一份呈交香 港聖公會總議會的 常備委員會。
(3) 在 本條中,
“執業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具有《 專業會計師條 例》 (第5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95年制定。 由2004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
“執業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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