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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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道會(香港不動產移轉)條例 - PREAMBLE
弁言
鑑於─
(a) 宣道會在 下述合併前是根據紐約州法律組成的 、 其全國總部設於美國紐約的
非牟利宗教法團(下稱“紐約宣道會”);
(b) 按照科羅拉多州法律的 科羅拉多編正法規中的 有關條文, 紐約宣道會於1992年5月5日與新成立的 科羅拉多法團,
即科羅拉多的 宣道會(科羅 拉多非牟利法團)合併, 而以後者為合併後的 續存者;
(c) 在 上述合併之同時, 科羅拉多的 宣道會(科羅拉多非牟利法團)的 名稱改為宣道會(下稱“科羅拉多宣道會”);
(d) 在 上述合併前, 紐約宣道會是某些在 香港的 不動產的 註冊擁有人, 不論其為唯一擁有人或
與其他人一同為共同擁有人; 又或 以其他形式擁有該等不 動產的 實益權益或 以受信人的 身分持有該等不動產;
(e) 將紐約宣道會在 香港的 所有不動產當作移轉及歸屬科羅拉多宣道會是合宜的 。 因此,
茲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後, 制定本條例, 各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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