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 SECT 6
信託財產及遺囑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仍由道亨銀行持有, 不論是單獨持有或 與他人共同持有,
亦不論是根據任何信託契據、 授產安排、 契約、 協議、 遺 囑或 其他文書而以受託人或
保管受託人身分(不管原先是否如此獲得任命者, 也不管是經簽字或 蓋章還是法庭命令任命者)持有、 還是以死者的
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的 身分, 還是經法庭命令任命的 司法受託人身分或 者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
而根據本條例須視為已轉歸予恆隆銀行的 , 自指定日期起, 即須歸恆隆銀行單獨持有或 與上述其他
人士共同持有(視具體情況而定), 而恆隆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道亨銀行的 同一身分,
並擁有及受限於各項信託所加諸的 權力、 條文及債務。
(2) 自指定的 日期起, 在 文意許可的 情況下, 凡於指定將財產轉歸予具有第(1)款所述受信人身分的 道亨銀行的
任何現有文書或 法院命令(包括遺囑 驗訖之證明), 以及批准道亨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得支付或
獲准留存酬金的 上述文書條文、 命令條文、 或 現有合約、 安排中任何提述道亨銀行之處, 在 解釋
及執行時均須以恆隆銀行取代之。
(3) 任何遺囑遺贈均不得僅以本條例任何條文的 實施為理由而撤銷。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