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業務轉歸予恆隆銀行 (1) 業務須於指定日期當日, 根據本條例而無須再根據其他作為, 移轉及轉歸予恆隆銀行, 以便恆隆銀行繼承整個業務, 猶如恆隆銀行與道亨銀行從各 方面而言在 法律上均是同一人一樣。 (2) 屬於業務一部分的 財產, 如位於香港以外的 國家或 區域, 而其轉歸是受到香港法律以外的 規定所管限的 , 則倘若恆隆銀行作出要求, 道亨銀行須於 指定日期後, 盡快採取各種必要行動, 確保該項財產有效地轉歸予恆隆銀行, 而在 正式轉歸之前, 道亨銀行須以受託人身分為恆隆銀行持有該項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