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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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 SECT 3
指定日期
道亨銀行董事可為本條例的 目的 指定一個日期。 道亨銀行及恆隆銀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 公布指定的 日期,
但如因任何原因後來發現公布的 日期與指定日期不符, 道亨 銀行及恆隆銀行須於憲報刊登公告說明此事,
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 公布另一指定的 日期或 原來的 指定日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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