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 (1) 自指定日期起, 在 文意許可的 情況下, 凡於構成或 關於在 香港設立而且名為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員工退休計劃基金的 基金的 信託契據及規則中, 任何 提述道亨銀行之處, 在 解釋及執行時均須以恆隆銀行取代之。 (2) 道亨銀行的 任何行政人員或 僱員如因本條例之故成為恆隆銀行的 行政人員或 僱員, 無權只憑藉本條例而參與恆隆銀行任何退休基金計劃; 恆隆銀行 之現任行政人員或 僱員亦無權只憑藉本條例而參與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員工退休計劃或 道亨銀行的 任何其他退休基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