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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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 PREAMBLE
弁言
鑑於─
(1)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道亨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 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 公司; 該公司為按照《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規定領 有牌照的 銀行, 在 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2) 恆隆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恆隆銀行”)是根據香港法例成立、 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的 公司; 該公司為按照《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規定領 有牌照的 銀行, 在 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3) 恆隆銀行為道亨銀行全資附屬公司;
(4) 為改進道亨銀行及恆隆銀行的 業務起見, 宜將兩者各自的 業務合併,
而是項合併應以將道亨銀行業務移轉予恆隆銀行的 辦法進行; 及
(5) 考慮到合約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對於道亨銀行業務經營的 影響程度, 宜以本條例將上述業務移轉予恆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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