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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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 SECT 17J
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文件
(1) 任何人均不得在 香港訂立僱用他人的 僱傭合約, 除非先查閱─
(a) 該人所持有的 身分證, 如該人所持有的 身分證並非《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中所界定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則先查閱該人所持有的 有效旅 行證件; (由1996年第59號第3條代替)
(b) 該人所持有的 公務護照; 或
(c) 如該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 且無須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登記, 則首先查閱該人所持有的
─
(i) 有效旅行證件;
(ii) (由1984年第31號第6條廢除)
(iii) 越南難民證;
(iv) 豁免證明書; 或
(v) 任何其他認可文件。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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