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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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 SECT 17J

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文件

(1) 任何人均不得在 香港訂立僱用他人的 僱傭合約, 除非先查閱─

   (a)  該人所持有的 身分證, 如該人所持有的 身分證並非《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中所界定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則先查閱該人所持有的 有效旅 行證件; (由1996年第59號第3條代替)

   (b)  該人所持有的 公務護照; 或

   (c)  如該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 且無須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登記, 則首先查閱該人所持有的

 ─

        (i)    有效旅行證件;

        (ii)   (由1984年第31號第6條廢除)

        (iii)  越南難民證;

        (iv)   豁免證明書; 或

        (v)    任何其他認可文件。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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