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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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

- 第11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
   2AA.    確立附表1第2(c)段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2AAA.   前永久性居民的香港入境權
   2AB.    居留權證明書
   2AC.    發出複本
   2AD.    上訴
   2AE.    審裁處作出決定前不得申請司法覆核
   2AF.    發予不合資格的人士的居留權證明書失效
   2AG.    禁止為報酬而提出申請等
   3.      抵港船隻及飛機
   4.      向人訊問
   4A.     藉自動化方法核實某些人的身分
   4B.     藉自動化方法給予入境的准許
   4C.     藉自動化方法核實身分後向人訊問
   5.      與第4條所訂的訊問及第4A條所訂的核實身分有關的處長權力及規定
   6.      船長及機長等提交的申報表
   7.      入境管制的概括規定
   7A.     (由1998年第28號第2(2)條廢除)
   8.      (由1997年第88號第4條廢除)
   9.      有關飛機機員的特別條文
   10.     有關軍人的特別條文
   11.     入境准許及逗留條件
   12.     有關給予船員入境准許的特別條文
   13.     批准非法入境者留下的權限
   13A.    有關越南難民的特別居留條件
   13AA.   第IIIA部的適用範圍
   13B.    ((由1992年第48號第3條廢除)
   13BA.   (由1992年第48號第4條廢除)
   13C.    難民中心的指定
   13D.    被羈留以等候准予留在香港的決定或等候遣離香港
   13DA.   針對以秩序或良好管理為理由而移轉的上訴
   13E.    將越南難民及根據第13D條被羈留的人遣離香港
   13F.    由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進行覆核
   13G.    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
   13H.    羈留中心的指定
   14.     外國人提交詳情
   15.     規定外國人提供照片的權力
   16.     已提交詳情的改變
   17.     酒店等的住客的紀錄
   17A.    生效日期及停止生效
   17B.    釋義
   17C.    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
   17D.    逮捕
   17E.    對未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作出訊問
   17F.    生效日期及停止生效
   17G.    釋義
   17H.    僱主的過渡性權力
   17I.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乃屬犯罪
   17J.    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文件
   17JA.   僱主定期查閱僱員的越南難民證及僱傭的終止
   17K.    由僱主備存的紀錄
   17L.    執行的權力
   17LA.   出示紀錄或紀錄表
   17M.    罪行
   17N.    推定
   18.     遣送被拒絕准許入境的人和遣送違反某些逗留條件的船員
   19.     下令遣送離境的權力
   20.     遞解離境的權力
   21.     (廢除)
   22.     (廢除)
   23.     (廢除)
   24.     由入境事務主任根據第18條遣送離境
   25.     依據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遣送離境
   26.     為進行研訊而羈留的權力
   27.     羈留以等候訊問及有關入境的決定
   28.     (廢除)
   29.     羈留以便就遞解離境進行研訊
   30.     (廢除)
   31.     羈留被遞解離境者以進行研訊
   32.     羈留以等候遣送或遞解離境
   33.     將船隻或飛機上的人羈留
   34.     將根據第54(3)條被逮捕的人羈留
   35.     有關被羈留的人的概括規定
   36.     以擔保代替羈留
   37.     追討用於根據第32(1)條被羈留的人的生活費
   37A.    釋義
   37B.    宣布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37C.    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的全體船員等所犯罪行
   37D.    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
   37DA.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
   37E.    船隻的沒收
   37F.    對申請沒收的裁決
   37G.    財產的沒收
   37H.    扣押船隻或財產的賠償
   37I.    在某些情況下准許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進入
   37J.    就香港境外的作為予以檢控
   37K.    證明
   37L.    律政司司長同意方可檢控
   37M.    (廢除)
   37N.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O.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P.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Q.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R.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S.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7T.    (有效期已屆滿而略去)
   38.     禁止未經准許而入境及留下,以及運載非法入境者的罰則
   38A.    建築地盤如有非法入境者地盤主管即屬犯罪
   39.     船隻上載有尋求非法入境的人時船長的法律責任
   40.     無有效旅行證件而抵達的飛機乘客
   41.     違反逗留條件
   42.     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
   43.     違反遞解離境令以及從用以遣送離境的船隻或飛機入境
   44.     雜項罪行
   45.     持續犯罪
   46.     循簡易程序檢控罪行的時效
   46A.    對車輛或船隻以外財產的沒收
   46B.    限制將財產處置的權力
   47.     車輛及船隻的沒收
   48.     對申請沒收的裁決
   49.     在沒收車輛或船隻的申請中以保證金代替扣留該車輛或船隻
   50.     申索歸還被沒收的船隻、車輛或金錢
   51.     公職人員受總督的指示所規限
   52.     入境事務主任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指示所規限
   53.     對公職人員所作決定的覆核
   53A.    就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副處長發出的遣送離境令而上訴
   53B.    上訴期間不執行遣送離境令
   53C.    不予聆訊而駁回上訴
   53D.    上訴的裁定
   53E.    獲勝訴的上訴人的釋放
   53F.    入境事務審裁處的設立
   53G.    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
   54.     遞解離境令的暫緩執行
   55.     遞解離境令的撤銷
   56.     入境事務主任及入境事務助理員的各項權力
   56A.    海關人員行使入境事務主任的某些權力
   56AA.   進入及搜查手令等
   57.     警務人員行使入境事務主任的某些權力
   57A.    英軍的逮捕權力
   57B.    拒為英軍所逮捕及阻礙英軍
   57C.    (廢除)
   58.     英軍海軍軍官的權力
   58A.    獲授權船隻主管的權力
   59.     訂立規例的權力
   59A.    附表1的修訂
   60.     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及認可陸地點的指定
   61.     有入境簽證的旅行證件
   62.     推定
   63.     本條例所訂的某些作為的證據
   63A.    證明書作為證據
   63B.    紀錄副本的可接納性
   64.     某些事項的舉證責任
   65.     到期未繳的擔保款項的追討
   66.     過渡性條文
   67.     關於《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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