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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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巴哈伊總會法團條例 - SCHEDULE 1
章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4號第3條
[第2及6條]
1. 釋義
在本章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區區會”(local spiritual assembly) 指由在巴哈伊信徒居住的任何獲授權地區內的有表決權成員選出並獲總會認可的分區區會;
“有表決權成員”(voting member) 指21歲或以上而獲總會或某分區區會認可的任何人,包括已獲總會認可轉為香港巴哈伊社區成員的香港以外地方公民; (由2000年第4號第3條修訂)
“信託”(Trust) 指巴哈歐拉的訓誡,即總會的當選成員須力求達致巴哈歐拉所確立的崇高宗教標準:“汝等應為群眾中慈悲者的受託人”;
“認可”(recognized)─(a) 就任何人而言,指憑藉具有第3段所列資格而獲總會認可是巴哈伊教中有良好身分的;
(b) 就任何分區區會而言,指獲總會認可是由其獲授權地區內的有表決權成員妥為和有效地選出的;
“獲授權地區”(authorized area) 指某地區,而其界線已由或可不時由總會界定或重新界定;
“總會”(Assembly) 指獲香港巴哈伊社區成員按照章程選出的當其時的總會。
2. 總會的權力
總會在根據此信託履行其神聖職責時,須就巴哈伊教在整個香港的所有活動及事務具獨有的管轄權及權限,包括執行此信託時的至高權限。它須盡力促進、團結和協調分區區會及香港個別巴哈伊信徒的多方面活動,並用一切可行的途徑協助他們促進人類的一體化。它須負責:決定分區區會是否獲認可,審查所有會員登記冊、召開周年大會或特別會議,以及辦理周年大會代表席位的事宜和分配各選舉區的席位。它須委出所有巴哈伊地方委員會,並須監督巴哈伊文獻的出版及分發、所有與巴哈伊教有關的著作的審核、巴哈伊靈曦堂的興建、管理以及其附屬的活動,以及所有用以實行本信託的所有款項的收集及開銷。它須決定任何事宜是否在它管轄範圍內或在任何分區區會的管轄範圍內。它須就它認為適合和有需要的個案,受理針對分區區會決定的上訴,如就某人或某群體在巴哈伊教、社區或機構繼續享有表決權及會籍的資格而出現問題,則總會在所有該等個案中具最終決定權。此外,它須在香港巴哈伊信徒與其他地方的巴哈伊信徒一起參與的所有合作性和靈性活動中代表香港巴哈伊信徒,而在巴哈伊教聖典所訂定的世界正義院的選舉中,總會須構成香港的唯一選舉團體。最重要的是總會須不斷就獻身於巴哈歐拉啟示的事宜尋求團結以達致吸引聖靈的堅定和使總會能成為“至大和平”的基石。總會在所有審議和行動中,須隨時以巴哈歐拉的話語作為神聖的指引及標準─“他們(即各區會的各成員)應為群眾中慈悲者的受託人,當為上蒼欽定為世上眾生百類的監護者。他們理應共同商討,而為着神,應照顧神僕們的利益猶如照顧本身的利益一樣,並應選擇合適而恰當者。”。
3. 巴哈伊會籍
此信託是為香港巴哈伊信徒的利益而設立的;巴哈伊信徒包括所有15歲或以上而在香港居住,並獲總會接納為具有巴哈伊信仰及實踐的資格的人,而巴哈伊信仰及實踐為巴哈伊教聖護所列以下準則所規定者─“完全接受巴哈伊宗教先驅者巴孛、創始人巴哈歐拉、真正典範阿博都巴哈的地位。不論他們的聖筆如何啟示,均願坦然承受,徹底服從;忠心和堅決地支持阿博都巴哈神聖遺訓的每句訓詞;並能與全世界巴哈伊教組織在精神和形體上密切聯繫。”。
在任何獲總會認可的分區區會管轄區內居住的人,可向分區區會表明他們的信仰和獲分區區會收錄為成員;在地方巴哈伊管轄區外任何地區居住的人,須以總會所訂明的方式獲收錄為會員。
4. 總會的組成
總會須由從香港巴哈伊社區成員的有表決權成員中選出的9名成員組成,他們須由有表決權成員按下文所訂定的方式選出,任期為一年,或直至繼任人選出為止。
5. 總會的人員
總會的人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以及為妥善執行會務而需要的其他人員。各人員須由總會全體成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所得出的過半數票選出。
6. 會議及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新選出的總會的第一次會議須由以最高票數獲選為成員的成員召開,如有2名或多於2名成員獲得相同的最高票數,則由該等成員當中以抽籤方式選出的成員召開,而此名成員須主持會議,直至選出常任主席為止。此後所有會議須由總會的秘書應主席的要求,或如主席不在或無能力履行職務時應副主席或總會任何3名成員的要求而召開;但總會的周年大會須如下文所規定,在總會以過半數票所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總會可藉在各成員(不論該等成員是否在香港)當中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總會的任何事務,而獲不少於5名總會成員以書面贊成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與猶如該決議是在總會會議上通過的一樣。
7. 法定人數
總會5名出席會議的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在妥為顧及巴哈伊總會機構涉及團結及親切團契的原則下,出席和構成法定人數的成員如有過半數票,即足以處理業務。總會的決定及所處理的事務須由秘書在每次舉行會議時予以記錄,秘書須於每次會議後向總會成員提供會議紀錄的文本,並將會議紀錄保存在總會正式紀錄內。
8. 分區區會
(1) 每當在任何獲授權地區內的有表決權成員人數超逾9名,他們須在每年4月21日召開會議並以多數票選出由9名成員組成的地方行政團體,稱為該社區的巴哈伊分區區會。此後,上述每個分區區會須一年一次於每年4月21日選出。各成員的任期為一年或直至繼任人選出和具有資格為止。但當在上述任何獲授權地區內的巴哈伊信徒人數剛好為9名時,他們須在每年及其後每年的4月21日藉聯合聲明形式將他們組成分區區會。一經總會秘書認可上述聲明,該9人的團體即獲確定具有分區區會的權利、特權及職責。
(2) 每個新選出的分區區會須立即按第5及6段所示的方式着手選舉其人員。該等人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以及總會為執行會務和履行其宗教職責而認為需要的其他人員。獲選的秘書須隨即將新選出的分區區會成員姓名及一份其人員的名冊轉交總會秘書。
(3) 分區區會的一般權力及職責須如巴哈歐拉、阿博都巴哈及守基阿芬第的著作所載。
(4) 在分區區會的較具體的職責中,分區區會須對地方社區內所有巴哈伊活動及事務具有管轄權,但須受總會按本章程的界定而具有的獨有和最高權限所規限。
(5) 分區區會的成員空缺須由當時在該獲授權地區居住的有表決權成員在總會為填補空缺而妥為召開的特別會議中選出填補。如空缺的數目超逾4個而使分區區會無法構成法定人數,則選舉須在總會監督下舉行。
(6) 分區區會的事務須按第6段就總會的審議所訂定的同一方式處理。
(7) 在每名巴哈伊社區成員獲接納為有表決權成員或其後被撤除有表決權成員身分前,分區區會須通過和批准該成員的資格;但如某人不滿分區區會就其有表決權成員身分而作出的決定,該人可向總會提出上訴,而總會隨即對該個案取得管轄權,並就該個案作出最終的決定。
(8) 在每年11月1日或該日之前,每個分區區會的秘書須將一份經妥為核證的地方巴哈伊社區成員當中有表決權成員的名冊送交總會秘書,以供總會參閱和批准。
(9) 所有在地方巴哈伊社區各成員之間出現的事宜,如純屬地區事務而不影響巴哈伊教在香港的整體利益,則為在該獲授權地區的分區區會的基本管轄範圍;但對於某事項是否涉及香港整體巴哈伊社區或其他地方巴哈伊社區的利益及福利,則由總會決定。
(10) 任何地方巴哈伊社區均可就其分區區會的決定向總會上訴,而總會須決定是否對該事項取得管轄權,或將該事項留待分區區會重新考慮。如總會承擔對該事項的管轄權,則其裁斷即為最終的裁斷。
(11) 如地方巴哈伊社區內有分歧,而分歧是無法藉分區區會的努力而補救的,則分區區會須將此情況提交總會考慮,而總會對該事所採取的行動即為最終的行動。
(12) 在2個或多於2個分區區會之間或不同巴哈伊社區的各成員之間出現的所有問題,須呈交總會,而總會對所有該等事宜具本原和最終管轄權。
(13) 在成員的居住資格及任何巴哈伊社區信徒的表決權方面,分區區會的管轄範圍為獲授權地區所包括的地方。
(14) 就任何分區區會的管轄範圍或香港任何巴哈伊信徒或巴哈伊信徒群體的從屬問題而存在的所有不同意見,須提交總會,而總會就該事宜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的決定。
9. 周年大會
(1) 總會的各成員須在稱為香港巴哈伊信徒周年大會的周年會議中選出。大會須於總會訂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周年大會由每一獲授權地區的巴哈伊信徒按比例代表原則選出的代表及總會的各成員共同組成。
(2) 總會須提前60天藉周年大會召集書上發出周年大會通知,召集書將列出各獲授權地區按居住在該地區的巴哈伊信徒人數的比例分配所得的代表人數,而香港巴哈伊信徒的代表總數至少須有38人或總會不時所確定的比此數目較多的代表人數。
(3) 所有周年大會的代表須由在獲授權地區內居住的有表決權成員於總會所訂的時間及地點以多數票選出。因病或其他無可避免的理由而未能在選舉時親自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有權以郵遞方式將其選票轉交會議。每一獲授權地區為選舉代表而舉行的會議須由總會召開並由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按總會所訂下的統一程序進行。會議結束後,須立即將一份載有每名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並經核證的選舉報告轉交總會。
(4) 出席周年大會的所有代表必須是認可的巴哈伊信徒、有表決權成員及在他們所代表的獲授權地區內居住的人。
(5) 代表的權利及特權不可轉讓,亦不可委託他人行使。
(6) 周年大會代表的認可及出席安排須歸由總會管理。
(7) 不能親自出席周年大會的代表有權根據總會所採納的任何程序將其選舉總會成員的選票轉交。
(8) 如在任何一年內總會認為集合周年大會代表是不切實可行或不智的,則總會須提供方法及途徑,使周年大會一年一度的選舉及周年大會其他必要的事務得以藉郵寄方式處理。
(9) 出席周年大會的總會主持人員須召集代表,而代表須於點名後往會議場地,以投票方式選出主席、秘書各一名及為妥善執行周年大會事務所需的其他人員。
(10) 周年大會的主要事務是就巴哈伊活動、計劃及政策諮詢意見和選出總會9名成員。總會成員,不論是否為當選的代表,均可全面參與諮詢及討論,但只有代表可參加周年大會人員的選舉或一年一度的總會成員選舉。代表所作的所有行動(但周年大會的組織及總會的選舉除外)須作為供總會考慮的意見及建議,而涉及香港巴哈伊教事務的所有事宜的最終決定權則完全歸於總會。
(11) 在周年大會處理事務的一般次序須以議程形式由總會擬備,但任何代表所提出的關乎巴哈伊教的任何事項,經動議和表決後可作為大會審議的事項的一部分。
(12) 總會成員須由即將屆滿的總會所認可的代表以多數票選出,即當選成員須是在出席周年大會的代表及已以郵遞方式將其選票轉交總會秘書的代表所作的第一輪投票中得到最高票數的9人。如因票數相等而於第一輪投票沒有決定出所有成員,則須就得票相同者再進行一輪或多於一輪投票,直至選出所有9名成員為止。
(13) 所有在周年大會處理的事務須予以記錄和保存在總會的紀錄內。
(14) 總會成員的空缺須由選出總會的周年大會的組成代表以多數票選出填補,而投票可以通信方式或總會決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10. 歸屬總會的權力
本章程並無特別規定屬於分區區會的任何職能及權力,須視作歸屬總會,而總會獲授權按其認為需要和適宜,將酌情職能及權力轉授予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分區區會。
11. 遴選候選人的方法
為保存巴哈伊選舉的靈性精神及目的,不得採用任何對寧靜而具祈禱特徵的選舉有損害的提名或任何其他選舉方法,以便每一名選民得以投票給在禱告及反思中受感召而支持的人,而不是投票給其他任何人。
12. 總會成員的職責
獲召喚以地方、區域或國家總會的成員身分就巴哈伊教事務作出提議、指示和協調的人,其最突出和神聖的職責包括:藉其權力範圍內的一切途徑,贏取其有幸能服務的人的信心和愛戴;向他們負有神聖義務代為謀取福利的人查察和了解該等人士經考慮所得的見解、該等人士的普遍感受和個人信念;使在思想中和一般處事中獲得洗滌,而不自行其是、不猶豫狐疑、不獨斷獨行、不固執己見、不以自我為中心和不存偏見,雖擁有最終決定權的神聖權力,仍提倡討論、使怨憤得以宣洩、樂於聽取意見,以及培養他們之間及與所有其他巴哈伊信徒之間互賴互助、互相了解和互相信任的精神。
13. 章程的修訂
本章程可藉總會在其任何定期或特別會議中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方式,予以修訂,但所提議的修訂(不論是否一項)的文本須在所定的舉行會議日期前最少14天由秘書郵寄予總會每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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