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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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事訓練隊條例 - SECT 12

未獲授權而管有徽章

任何人除非獲得分區委員會授權或 有其他合法權限或 合法辯解, 否則不得管有─

   (a)  分區委員會指定採納以供分區委員會成員或 訓練隊成員使用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 或

   (b)  包括有“SEA CADET CORPS”字眼或 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或 包括有“香港海事訓練隊”或
       

 “海事訓練 隊”字樣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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