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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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條例 - SECT 5

財產的歸屬

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

   (a)  附表第I、 II及IV部第2欄所指明的 各塊或 各幅土地, 連同所有屬於該等土地的 權利、 地役權及從屬權,
        無須任何轉易或 轉讓即歸屬法團, 年 期為附表第I、 II及IV部第3欄相對該項所指明的 官契、 賣地條件、
        批地條件、 換地條件、 重批條件和新批租約各自訂立的 剩餘未屆滿年期, 但須繳付該等官契、 賣地 條件、
        批地條件、 換地條件、 重批條件和新批租約所保留和載錄的 地稅和履行該等官契、 賣地條件、 批地條件、
        換地條件、 重批條件和新批租約所保留和載錄的 契諾及條 件, 和須受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存續的
        按揭、 押記、 租契、 租賃及其他協議(如有的 話)規限, 並須按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就該等處所而存續的
        信託、 條件 及約定條件而歸屬。

   (b)  (由1997年第7號第2條廢除)

   (c)  法團須承繼下述者在 香港的 所有其他財產、 權利、 特權、 義務及法律責任─

        (i)    循道公會差遣會信託部+;

        (ii)   英國中華基督教循道公會香港教區#;

        (iii)  衞理公會香港教區(產業保管)有限公司;

        (iv)   香港基督教衞理公會(衞理公會);

        (v)    衞斯理差遣會信託部*;

        (vi)   衞理公會香港教區眾受託人##: 施梅士會督++、 安迪生@、 郝茱蒂**、 楊學賚、 楊寶璜、 陳觀裕及阮潤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循道公會差遣會信託部”乃“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之譯名。 #

 “英國中華基督教循道公會香港教區”乃“The Hong Kong Chinese District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United Kingdom)”之譯名。

*

 “衞斯理差遣會信託部”乃“The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Trust Association”之 譯名。 ##


“衞理公會香港教區眾受託人”乃“Trustees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 District”之譯名。 ++

 “施梅士會督”乃“Bishop W.
Angie Smith”之譯名。 @

 “安迪生”乃“Sidney R. Anderson”之譯名。

**

 “郝茱蒂”乃“Judith L. Hawks”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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