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謂與成立為法團 現設立一個法人團體, 其成員為第6條所指明的 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各成員代表; 法人團體須以“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的 名稱命名,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及審裁處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亦可以不時按法團認 為適合而破毀、 更換、 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