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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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條例 - SECT 3

稱謂與成立為法團

現設立一個法人團體, 其成員為第6條所指明的 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各成員代表; 法人團體須以“THE METHODIST
CHURCH, HONG KONG”的 名稱命名,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及審裁處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亦可以不時按法團認 為適合而破毀、 更換、 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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