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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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 SECT 3
基金的設立及歸屬
(1) 現設立一個信託基金, 名為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2)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並在 本條例所載條文的 規限下, 持有基金。
(3)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
(a) 以就懲教署懲教助理及同等職系人員的 子女的 高等教育和就該等人員的 傷殘子女的 教育及培訓提供協助為宗旨,
而於1983年3月18日成立和 公開接受認捐的 基金獲公眾捐贈的 款項於歸屬日期的 結餘;
(b) 在 歸屬日期前藉使用任何如此捐贈的 款項而獲取的 其他資產; 及
(c) 在 歸屬日期或 該日之後─
(i) 為基金的 目的 而向受託人捐贈、 認捐或 遺贈並被受託人接受的 其他款項及資產; 或
(ii) 受託人為基金的 目的 而以其他方式獲取的 其他款項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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