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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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 SECT 3

基金的設立及歸屬

(1) 現設立一個信託基金, 名為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2)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並在 本條例所載條文的 規限下, 持有基金。

(3)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

   (a)  以就懲教署懲教助理及同等職系人員的 子女的 高等教育和就該等人員的 傷殘子女的 教育及培訓提供協助為宗旨,
        而於1983年3月18日成立和 公開接受認捐的 基金獲公眾捐贈的 款項於歸屬日期的 結餘;

   (b)  在 歸屬日期前藉使用任何如此捐贈的 款項而獲取的 其他資產; 及

   (c)  在 歸屬日期或 該日之後─

        (i)    為基金的 目的 而向受託人捐贈、 認捐或 遺贈並被受託人接受的 其他款項及資產; 或

        (ii)   受託人為基金的 目的 而以其他方式獲取的 其他款項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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