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拔萃女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 - SECT 9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a) 法團註冊辦事處的 地址及此地址的 任何更改的 通知;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 修訂,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
(c) 法團成員姓名和地址的 列表以及任何對列表的 更改,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 及
(d) 根據第10條獲委任簽署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的 人的 姓名和地址以及姓名和地址的 任何更改,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 通知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後28天內發出, 或 如屬任何修訂、 更改或 委任的 通知,
則須於該等修訂、 更改或 委任(視屬何情 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在 繳付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4(1A)條就文件查閱所訂明的 費用後, 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由 1979年第20號法律公告修訂)
(4) 法團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 公司條例》 (第32章)附表8所指明的 費用, 猶如法團是一間並無股本的
公司一樣。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