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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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 - SECT 10
契據的蓋章
(1) 除非經法團的 決議批准, 否則法團的 印章不得加蓋在 任何契據、 文件或 文書上。
(2) 規定須蓋上法團印章的 一切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須由法團的 主席及秘書簽署或 由法團不時委任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其他人簽署, 而該項簽署須視 為在 該等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 充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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