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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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 - SECT 30B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1) 任何人或 其配偶(並非與該人分開居住的 配偶)如在 任何課稅年度內供養該人的 或 其配偶的 一名未婚兄弟或
未婚姊妹, 而如此受供養的 人在 該課稅 年度內任何時間有以下情形, 則該人須根據本條在
該課稅年度獲給予一項訂明款額的 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a)  未滿18歲;

   (b)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 並在 大學、 學院、 學校或 其他相類似的 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 或

   (c)  年滿18歲, 並因為身體上或 精神上的 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2)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可為每名受供養的 兄弟姊妹或 配偶的 兄弟姊妹而給予。

(3) 為本條的 施行─

   (a)  如在 有關年度任何時間, 有關的 人或 配偶獨力或 主力扶養兄弟姊妹或 配偶的 兄弟姊妹,
        該名兄弟姊妹方被視為由該人或 該人的 配偶供養;

   (b) 

 “兄弟姊妹或 配偶的 兄弟姊妹”(brother or sister or brother or sister of the spouse)就任何人而言─

        (i)    指該人或 配偶的 親兄弟姊妹;

        (ii)   指該人或 配偶的 父母的 領養子女;

        (iii)  指該人或 配偶的 繼父與前妻或 繼母與前夫所生的 子女;

        (iv)   如配偶已故, 則指若非該配偶已故則會因第(i)、 (ii)或 (iii)節的 規定而是該配偶的 兄弟姊妹的 人。
               (由1996年第24號第8條增補)

 “兄弟姊妹或 配偶的 兄弟姊妹”(brother or sister or brother or sister of the sp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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