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第1117章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設立英基學校協會,並就該會成立為法團、該會的章程、職能及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967年2月17日] (本為1967年第11號)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18/04/2008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管人員”(officer) 就協會而言,指擔任第10(1)條規定的協會主席、副主席或司庫職位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外界成員”(external member) 就協會管理局而言,指屬第6(1)(a)、(b)、(c)、(d)或(h)條所指的管理局成員的人; (由 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行政總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指就第11(1)條而言擔任行政總裁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students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學生— (a) 比大部分同齡學生明顯地有較大的學習困難;或 (b) 具有妨礙其使用協會學校為同齡學生所提供的任何種類的教育設施的殘障;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非教學人員”(support staff) 就任何協會學校而言,指除教學人員以外的該校職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非教學人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Support Staff) 指由行政總裁根據第12(1)(e)條設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 5號第4條増補) “協會”(Foundation) 指根據第3條設立並成立為法團的英基學校協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協會僱員”(employee of the Foundation) 指— (a) 任何協會職員;或 (b) 任何協會學校的校長或職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協會管理局”(Board of Governors) 及“管理局”(Board) 指根據第5(1)條設立的管理局;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 補) “協會學校”(school of the Foundation) 指由協會擁有、管理、管治或營辦的學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家長”(parent) 就協會學校的學生而言,包括— (a) 該學生的監護人;及 (b)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家長成員”(parent member) 就協會管理局而言,指屬第6(1)(b)、(c)或(d)條所指的管理局成員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 4條増補) “家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Parents) 指由行政總裁根據第12(1)(c)條設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家長教師會”(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指根據第16(1)條設立的組織;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校長”(Principal) 就任何協會學校而言,指就《教育條例》(第279章)而言的該校校長;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校董會”(School Council) 指根據第13(1)條設立的校董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校董會主席委員會”(Committee of School Council Chairmen) 指由行政總裁根據第12(1)(b)條設立的委員 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就位於香港的學校而言,與該詞在《教育條例》(第279章)中的涵義相同;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 補) “常任秘書長”(Permanent Secretary) 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就協會管理局而言,指由協會管理局根據第9條設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教學人員”(teaching staff) 就任何協會學校而言,指獲聘任在該校擔任教師的該校職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教學人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Teaching Staff) 指由行政總裁根據第12(1)(d)條設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 5號第4條増補) “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ttee) 指根據第8(1)條設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獨立成員”(independent member) 就協會管理局而言,指根據第6(1)(h)條成為管理局成員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 補) “學校”(school) 就香港的學校而言,與為施行《教育條例》(第279章)而使用的“提供幼兒教育、幼稚園教育、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學校”一詞的涵義相 同,而“提供幼兒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nursery education)、“提供幼稚園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kindergarten education)、“提供小學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primary education) 及“提供中學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secondary education) 等 詞,就位於香港的學校而言,均須據此解釋;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及“行政總裁的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指由行政總裁根據第12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職員”(staff)— (a) 就任何協會學校而言,指受協會僱用在該校執行職務的人,但不包括該校校長;及 (b) 就協會而言,指受協會僱用而並非任何協會學校的校長或職員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修訂) (2)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廢除) (3)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條例凡提述協會學校,即提述位於香港的協會學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4) 為免生疑問,本條例凡提述任何提供在第(1)款中“學校”的定義所述的其中一種等級的教育(即提供幼兒教育、幼稚園教育、小學或中學教 育)的位於香港的協會學校之處,均包括— (a) 提述既提供該等級教育亦提供其他任何等級教育的學校;及 (b) 提述屬於特殊學校的此類學校。 (由2008年第5號第4條増補) “主管人員”(officer) “外界成員”(external member) “行政總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students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非教學人員”(support staff) “非教學人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Support Staff) “協會”(Foundation) “協會僱員”(employee of the Foundation) “協會管理局”(Board of Governors) 及“管理局”(Board) “協會學校”(school of the Foundation) “家長”(parent) “家長成員”(parent member) “家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Parents) “家長教師會”(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校長”(Principal) “校董會”(School Council) “校董會主席委員會”(Committee of School Council Chairmen)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常任秘書長”(Permanent Secretary) “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教學人員”(teaching staff ) “教學人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Teaching Staff) “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ttee) “獨立成員”(independent member) “學校”(school) 、“提供幼兒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nursery education)、“提供幼稚園教育的 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kindergarten education)、“提供小學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primary education) 、“提供中學教育的學校”(school that provides secondary education) “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及“行政總裁的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職員”(staff )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協會的主席; “協會”(Foundation) 指根據第3條設立和成立為法團的英基學校協會; “校長”(Principal) 指學校的校長; “規例”(regulations) 指根據第10條訂立並按照第13條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協會規例; “學校”(school) 指任何機構或地方,而該機構或在該地方是向10人或多於10人提供幼稚園、小學、中學、專上或進修教育或其他教育課程的,如屬以專人 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授課,則指備課或審核學生作業的機構或地方。 (2) 為施行本條例,“好的因由”(good cause) 一詞當用於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罷免職分時,指無能力有效率地履行有關職位的職 責、疏於職守或使任職者不適宜繼續任職的公職上或私下的不當行為。 “主席”(Chairman) “協會”(Foundation) “校長”(Principal) “規例”(regulations) “學校”(school) “好的因由”(good cause)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3 英基學校協會成立為法團 VerDate:18/04/2008 協會 (由2008年第5號第5條増補) (1) 現在香港設立一個英文名為“The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而中文名為“英基學校協會”的協會。 (2) 協會的成員須為當其時屬協會管理局成員的人。 (由2008年第5號第6條代替) (3) 協會為一個法人團體,而且永久延續,且可以上述名稱起訴或被起訴,以及須備有法團印章。 (由2008年第5號第6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3 英基學校協會成立為法團 VerDate:30/06/1997 現在香港設立一個名為“The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的協會。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協會的成員須為根據第10條訂立的規例 所規定者。協會為一個法人團體,而且永久延續,且可以上述名稱起訴或被起訴,以及須備有和可使用法團印章,並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 團印章。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4 協會的宗旨及權力 VerDate:18/04/2008 (1) 協會的宗旨為— (a)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擁有、管理、管治和營辦學校,而該等學校是不分種族及宗教、提供以英語為媒介的現代的通才教育予能從上述教育獲益的男童 及女童的;及 (b)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一般的教育服務,作為協會籌集資金的途徑。 (2) 為實踐其宗旨,協會有全面的權力— (a) 接受他人饋贈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和持有、批給、批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土地產業或非土地產業;及 (b) 以它認為合適的方式借入或籌集款項, 此外,協會亦有藉本條例所授予的或根據或憑藉本條例授予的其他一切權力。 (3) 協會可授權予一個受該會管轄的法人團體(“所轄法人團體”),以便該團體處理協會認為適當的與該會宗旨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學校的所有、 管理、管治或營辦,或任何教育服務的提供,而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該等所轄法人團體的活動是該團體為協會根據本款所作的授權的目的而進行的活動的範圍內,本條例 凡提述協會之處,均須解釋為包括對任何此類所轄法人團體的提述。 (4) 在不局限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其組織章程細則規定,只有身為協會管理局成員 或校董會主席委員會成員的人才有資格成為該公司的成員,則就該款而言,該公司須視為所轄法人團體。 (5) 協會可向所轄法人團體提供協會認為適當的經費,供該法人團體用以進行為協會根據本條所作的授權的目的而進行的活動。 (6) 本條任何規定均不減損《教育條例》(第279章)的效力。 (由2008年第5號第7條代替)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4 協會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有全面的權力接受他人饋贈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和持有、批給、批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土地產業或非土地產業;此外,協會亦有藉本條例 或根據本條例或憑藉本條例所授予的其他一切權力。 (由1974年第74號第3條修訂) (2) 除《教育條例》(第279章)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協會有全面的權力在香港擁有、管理、管治和營辦學校,而該等學校是不分種族及宗教,提供 以英語為媒介的現代的通才教育予能從上述教育獲益的男女童。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5 設立協會管理局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5條已重編為第18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協會管理局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1) 現設立一個協會管理局。協會管理局為協會的管治團體,須管理協會的財產和處理協會的事務。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局的職能為— (a) 與行政總裁共同制訂協會的策略性方針; (b) 核准並經常檢討各協會學校整體的課程策略; (c) 為各協會學校所提供的教育的質素與水平負責; (d) 確保協會與協會學校學生的家長及協會學校的職員均能有效溝通,並為達到該目的而就協會各項活動發表周年報告; (e) 確保為所有協會僱員的招聘、留用、管理、發展及支援設有有效的處事程序; (f) 監督協會資源的有效運用,並核准周年預算; (g) 遴選將予聘任為行政總裁的人,並評核行政總裁工作表現; (h) 為核准而考慮聘任以下人士的建議— (i) 任何直接向行政總裁報告工作的協會職員;或 (ii) 任何協會學校的校長;及 (i) 經常檢討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 (3) 管理局的任何決議均須按照其條款而視為對任何校董會、協會學校、管理局的常務委員會或根據第23(1)條設立的委員會具有約束力。 (4) 管理局須就協會的法團印章的保管作出規定。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6 協會管理局的組成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6條已重編為第19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協會管理局由以下成員組成— (a) 由校董會主席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3名; (b) 由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的學生的家長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6名; (c) 由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的學生的家長從協會學校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家長當中選出的人一名; (d) 由家長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人一名; (e) 由各協會學校的校長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一名; (f) 由教學人員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人2名,其中一人為小學等級學生的教師,另一人則為中學等級學生的教師; (g) 由非教學人員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人一名; (h) 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根據本款其他各段均沒資格獲選舉的人10名;及 (i) 作為當然成員的行政總裁。 (2) 屬協會僱員或其配偶的人無資格根據第(1)(a)、(b)、(c)、(d)或(h)款獲提名或選舉為管理局成員。 (3) 屬提名委員會成員的人無資格根據第(1)(h)款獲提名為管理局成員。 (4) 管理局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人為以下學校的校友— (a) 現在或先前的協會學校;或 (b) 在《2008年英基學校協會(修訂)條例》(2008年第5號)生效*前由屬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英基教育服 務有限公司擁有、管理、管治或營辦的學校。 (5) 除當然成員外,成員的任期均為3年。 (6) 任何成員均有資格於其成員任期屆滿時再獲提名或選舉,但任何人不得擔任成員超過連續2屆任期。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註: *生效日期 : 2008年4月18日。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7 協會管理局的會議等 VerDate:18/04/2008 (1) 協會管理局須設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各一名,均由管理局的成員從管理局獨立成員當中選出。 (2) 擔任主席、副主席或司庫的人如不再屬管理局的獨立成員,其職位即因此而出缺。 (3) 行政總裁須確保管理局可在涉及管理局會議的議事程序的事宜上取得法律意見。 (4) 在任何須由管理局成員投票決定的事宜上,行政總裁均無投票權。 (5) 行政總裁可指定一名代表代他出席管理局的任何會議。 (6) 就管理局任何會議而言,符合以下情況即屬有法定人數出席— (a) 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管理局成員出席; (b) 出席的成員中過半數為外界成員; (c) 出席的成員包括管理局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及 (d) 行政總裁或其代表有出席。 (由2008年第5號第2條廢除。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7 協會、理事會、校董會,其章程、權力及職責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須設立理事會及校董會。協會、理事會及校董會各自的章程、權力及職責,均由本條例訂明。 (2) 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協會為理事會、校董會、學校及其下所設立的任何委員會的最高管治團體,而理事會、校董會、學校及其他委員會均 須遵從協會不時作出的任何決議。 (3) 理事會為協會的行政團體,須訂立有關保管和使用法團印章的規定,並在符合《教育條例》(第279章)及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管理協會的財 產與處理協會的事務。 (4) 每個校董會得規管其學校一切與教育有關的事宜,但須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和受理事會在財務方面的管制。 (5) 協會、理事會或校董會的任何作為或決議,不得只因該團體出現空缺、其中任何成員欠缺資格或任何成員的選舉或委任無效而致無效。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8 提名委員會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8條已重編為第23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其職能為提名若干人施行為第6(1)(h)條而擔任協會管理局成員。 (2) 提名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由校董會主席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提名的人2名; (b) 商界人士2名,其中一名由香港總商會提名,另一名則由香港英商會提名; (c) 由以下高等教育機構之一提名的活躍於高等教育界的人一名— (i) 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設立的香港大學; (ii) 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設立的香港中文大學;或 (iii) 由《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設立的香港教育學院;及 (d) 由家長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提名的人一名。 (3) 第(2)(c)款所述的高等教育機構須以輪流行事的方式為施行該段而作出提名。 (4) 在挑選可獲提名為管理局成員的人選時,提名委員會須顧及管理局各成員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涵蓋最廣泛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適切性。 (5) 為擴闊可供提名為根據第6(1)(h)條產生的管理局成員的候選人範圍,提名委員會須邀請專業團體及商業機構提交有資格獲提名為此類成員 者的名單。 (6) 提名委員會就提名管理局成員而作的任何決定屬最終決定。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9 協會管理局的常務委員會 VerDate:18/04/2008 協會管理局須設立以下常務委員會— (a) 就與協會業務活動的審計有關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的委員會; (b) 就與協會財務的管理有關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的委員會; (c) 就與協會職員的薪酬和服務條款及條件有關的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見的委員會。 (由2008年第5號第2條廢除。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9 主管人員與教職員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協會的主管人員指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由規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 (2) 所有主管人員均由協會按照規例聘任,而協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協會考慮理事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3) 主席為協會的首席主管人員,並須主持協會及理事會的所有會議。 (4) 如主席缺席,則副主席具有主席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5) 如在協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上,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秘書或司庫主持會議,直至出席成員從他們當中選出一名主席處理該會議所討論的事 務為止。 (6) 秘書為協會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 (7) 如秘書缺席,協會可委任一名署理秘書,而署理秘書在署理期間,具有秘書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8) 每所學校的校長,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有關校董會的建議而聘任和決定僱用期,但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理事會不得終止任何上 述聘任,但如理事會妥為考慮校董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由2003年第3號第41條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 訂) (9) 校長須負責其學校所有其他教職員的聘任,但該等聘任須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校長及校董會的建議而確認。 (10) 對理事會終止聘任某學校任何教職員的決定的上訴,須向協會提出。 (11) 協會主管人員、每所學校的校長及學校教職員的權力、職責、任期、任職條件及薪酬,由本條例、僱用合約條款或僱傭合約條款訂明。 (12) 儘管第(2)、(8)及(9)款的條文另有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職員,如─ (a) 在理事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 其受僱屬臨時、非全職或試用性質, 則可按照其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給予任何免職的理由。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9 主管人員與教職員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 VerDate:28/02/2003 (1) 協會的主管人員指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由規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 (2) 所有主管人員均由協會按照規例聘任,而協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協會考慮理事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3) 主席為協會的首席主管人員,並須主持協會及理事會的所有會議。 (4) 如主席缺席,則副主席具有主席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5) 如在協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上,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秘書或司庫主持會議,直至出席成員從他們當中選出一名主席處理該會議所討論的事 務為止。 (6) 秘書為協會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 (7) 如秘書缺席,協會可委任一名署理秘書,而署理秘書在署理期間,具有秘書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8) 每所學校的校長,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有關校董會的建議而聘任和決定僱用期,但須獲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理事會不得終止任 何上述聘任,但如理事會妥為考慮校董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由2003年第3號第41條修訂) (9) 校長須負責其學校所有其他教職員的聘任,但該等聘任須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校長及校董會的建議而確認。 (10) 對理事會終止聘任某學校任何教職員的決定的上訴,須向協會提出。 (11) 協會主管人員、每所學校的校長及學校教職員的權力、職責、任期、任職條件及薪酬,由本條例、僱用合約條款或僱傭合約條款訂明。 (12) 儘管第(2)、(8)及(9)款的條文另有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職員,如─ (a) 在理事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 其受僱屬臨時、非全職或試用性質, 則可按照其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給予任何免職的理由。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9 主管人員與教職員及其聘任、權力、職責及薪酬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的主管人員指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由規例指定為主管人員的其他人。 (2) 所有主管人員均由協會按照規例聘任,而協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協會考慮理事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3) 主席為協會的首席主管人員,並須主持協會及理事會的所有會議。 (4) 如主席缺席,則副主席具有主席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5) 如在協會或理事會的任何會議上,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由秘書或司庫主持會議,直至出席成員從他們當中選出一名主席處理該會議所討論的事 務為止。 (6) 秘書為協會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 (7) 如秘書缺席,協會可委任一名署理秘書,而署理秘書在署理期間,具有秘書的一切權力及職責。 (8) 每所學校的校長,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有關校董會的建議而聘任和決定僱用期,但須獲教育署署長的批准。理事會不得終止任何上述聘 任,但如理事會妥為考慮校董會的建議後,以好的因由終止上述聘任,則不在此限。 (9) 校長須負責其學校所有其他教職員的聘任,但該等聘任須由代表協會行事的理事會按校長及校董會的建議而確認。 (10) 對理事會終止聘任某學校任何教職員的決定的上訴,須向協會提出。 (11) 協會主管人員、每所學校的校長及學校教職員的權力、職責、任期、任職條件及薪酬,由本條例、僱用合約條款或僱傭合約條款訂明。 (12) 儘管第(2)、(8)及(9)款的條文另有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職員,如─ (a) 在理事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 其受僱屬臨時、非全職或試用性質, 則可按照其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給予任何免職的理由。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0 協會的主管人員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10條已重編為第24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協會的主管人員及職員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1) 協會的主管人員為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各一名。 (2) 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均屬名譽職位。 (3) 當其時擔任協會管理局主席、副主席及司庫的人即分別為協會的主席、副主席及司庫。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1 行政總裁 VerDate:18/04/2008 (1) 協會須僱用一人擔任行政總裁一職。行政總裁為協會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協會僱員的主管。 (2) 僱用任何人擔任行政總裁須獲協會管理局的核准。 (3) 如擔任行政總裁的人因任何理由不能履行該職位的職責,協會管理局可委任一人代他以行政總裁身分行事,而獲如此委任的人在如此行事期間,具 有行政總裁的一切權力和職責。 (由2008年第5號第2條廢除。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1 成員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的首任成員為─ (a) (i) 由立法局議員(官方議員除外)從他們當中提名的人2名; (由1987年第67號第2條代替) (ii) 教育署署長或其委任的代表; (iii) 香港大學校長或其委任的代表; (iv)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或其委任的代表; (v) 香港維多利亞主教或其委任的代表; (vi) 羅馬天主教會香港教區主教或其委任的代表; (vii) 由香港祐寧堂、九龍祐寧堂及循道衞理聯合教會英語堂的牧師共同委任的人1名; (b) (i) 由本款(a)段所指明的成員委任,以代表其他專業團體利益的人3名; (ii) 由本款(a)段所指明的成員委任,以代表商界利益的其他人或組織代表,以不超過3名為限。 (2) 協會的首任成員須任職至有規例根據第10條就協會的組成訂立為止,屆時須依據本條停任。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2 行政總裁的諮詢委員會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12條已重編為第25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行政總裁須設立以下委員會— (a) 其成員為來自各協會學校的校長的委員會; (b) 其成員為來自各協會學校的校董會主席的委員會; (c) 其成員為來自各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學生的家長的委員會,但同時身為協會僱員的家長除外; (d) 其成員為來自各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的教學人員的委員會;及 (e) 其成員為來自各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的非教學人員的委員會。 (2) 上述每個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影響其成員所屬組別的利益的事宜,向行政總裁提供意見。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3 校董會的職能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13條已重編為第26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校董會、校長及家長教師會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1) 每所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均須設立一個校董會。校董會須就按照協會管理局決議在有關學校中提供教育所涉及的各項事宜,作出規管。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學校的校董會具有以下職能— (a) 與行政總裁共同設計和實施一個遴選該校校長的程序; (b) 在管理局所定的框架內,與校長共同制定該校的策略性方針; (c) 監察該校提供教育的情況,以確保其符合學生的需要; (d) 按照管理局就整體協會學校而核准的課程策略,核准該校的課程; (e) 確保撥給該校的各項資源的有效率運用,並核准該學校的周年預算; (f) 不時就該校的表現向管理局、行政總裁及該校學生的家長作出報告; (g) 考慮以核准任何由該學校校長就該校直接向校長報告工作的職員的聘任或該校內職員的晉升而提出的建議; (h) 確保對該校職員的管理、發展及支援實施有效的程序; (i) 與行政總裁共同評核該校校長的表現; (j) 就影響該校的事項向行政總裁及管理局提供意見;及 (k) 對協會的策略性發展作出貢獻。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4 校董會的組成等 VerDate:18/04/2008 原來的第14條已重編為第28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學校的校董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由管理局委任的主席一名,他須既非協會僱員亦非該校學生的家長; (b) 來自以下組別的人士,每組2至4名,各組的人數須相等— (i) 由管理局委任的社區人士若干名,該等人士須既非協會僱員亦非該校學生的家長; (ii) 由該校的教學人員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若干名;及 (iii) 由以下成員組成的一個組別— (A) 由該校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中的家長會員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並非協會僱員的人一名;及 (B) 由該校學生的家長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並非協會僱員的人一名或多於一名; (c) 由該校的非教學人員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一名; (d) 作為當然成員的行政總裁;及 (e) 作為當然成員的該校校長。 (2) 學校的校董會主席須在徵詢協會管理局的意見後,決定為施行第(1)(b)款而適用的人數。 (3) 除當然成員外,校董會成員的任期均為3年。 (4) 任何成員均有資格在其成員任期屆滿時再獲委任或再獲選出,但任何人不得擔任成員超過連續2屆任期。 (5) 在任何須由校董會成員投票決定的事宜上,行政總裁及有關學校的校長均無投票權。 (6) 行政總裁可指定一名代表代他出席任何校董會的會議。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5 校長 VerDate:18/04/2008 (1) 任何協會學校的校長為該校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該校職員的主管。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協會學校的校長具有下列權力和職責— (a) 在協會管理局所定的框架內,與校董會共同制定該校的策略性方針; (b) 為該校以下的事宜負責— (i) 所提供的教育的質素及水平;及 (ii) 學生的福祉和他們的操行; (c) 就課程發展向校董會提供意見; (d) 在顧及行政總裁所定的遴選程序下並在校董會所核准的人員配置和預算的框架內,遴選並向協會推薦被聘任為該校職員的人選; (e) 管理該校職員、評核其工作表現及負責該校職員的發展及福祉; (f) 有效率地運用該校各項資源,並向校董會提出周年預算建議; (g) 與該校學生的家長以至較闊範圍的社區人士建立互相支持的關係; (h) 管理該校的日常運作; (i) 對協會的策略性發展作出貢獻;及 (j) 就該校的表現和他本人履行職責的情況對校董會及行政總裁負責。 (3) 遴選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53(1)或57(1)條推薦予常務秘書長供批准成為任何協會學校校長的人,須依循一個有顧及該校 中不同群體的意見並由行政總裁與校董會共同制定的程序進行。 (4) 第(3)款所訂的向常務秘書長推薦任何人的名字須獲協會管理局批准。 (5) 任何學校的校長根據第(2)(d)款就會直接向他報告工作的職員的聘任或在該校內教學人員的晉升而作出的推薦,均須經校董會核准。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6 家長教師會 VerDate:18/04/2008 (1) 每所提供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協會學校均須設立一個家長教師會。該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有關學校每名學生的家長(“家長會員”); (b) 該校的全體教學人員(“教學人員會員”);及 (c) 該校校長。 (2) 學校的家長教師會的職能為促進該校學生的家長與該校教學人員之間的合作。 (3) 任何學校學生的家長如同時身為該校的教學人員,則他須被視為該校的家長教師會的家長會員而非教學人員會員。 (4) 家長教師會可以非法團組織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7 成員的提名等均本乎個人身分 VerDate:18/04/2008 雜項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凡從任何一組有資格人士當中提名、選舉或委任某人為協會管理局、任何校董會或任何根據本條例規定而設立的委員會的成員,該項提名、選舉或委任均基於該人的個人身 分,而非基於他作為該組有資格人士的代表的身分。 (由2008年第5號第8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8 禁止派發股息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5條,現已重編為第18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協會或其代表不得向協會的任何主管人員或僱員、協會管理局任何成員或協會學校的任何學生派發股息或紅利或饋贈或分派金錢或任何財產,但如屬下列項目,則不在此 限— (由2008年第5號第9條修訂) (a) 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或 (b) 就協會僱員而言,根據其僱傭合約須付的股息或花紅。 (由2008年第5號第3及9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5 禁止派發股息 VerDate:30/06/1997 協會或其代表不得向協會任何成員或協會學校的任何教職員或學生派發股息或紅利或饋贈或分派金錢或任何財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則不在此限。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9 協會學校的校董及校監* VerDate:18/04/2008 1.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2. 本條原為第6條,現已重編為第19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為施行《教育條例》(第279章),協會須註冊為該會每所學校的唯一校董及校監,但須獲常任秘書長的批准。 (由2003年第3號第 41條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8年第5號第10條修訂) (2) 協會的任何學校的校長,在代表協會行事時,須處理與該學校的行政、管理及監督有關的一切通信。 (由2008年第5號第3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註: *(由2008年第5號第10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6 學校的校董及校監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為施行《教育條例》(第279章),協會須註冊為該會每所學校的唯一校董及校監,但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 (由2003年第 3號第41條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協會的任何學校的校長,在代表協會行事時,須處理與該學校的行政、管理及監督有關的一切通信。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6 學校的校董及校監 VerDate:28/02/2003 (1) 為施行《教育條例》(第279章),協會須註冊為該會每所學校的唯一校董及校監,但須獲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的批准。 (由2003年 第3號第41條修訂) (2) 協會的任何學校的校長,在代表協會行事時,須處理與該學校的行政、管理及監督有關的一切通信。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6 學校的校董及校監 VerDate:30/06/1997 (1) 為施行《教育條例》(第279章),協會須註冊為該會每所學校的唯一校董及校監,但須獲教育署署長的批准。 (2) 協會的任何學校的校長,在代表協會行事時,須處理與該學校的行政、管理及監督有關的一切通信。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0 上訴 VerDate:18/04/2008 (1) 現訂定向根據本條組成的上訴小組提出以下上訴的權利— (a) 協會僱員可針對協會終止僱用他的決定,提出上訴; (b) 協會學校學生的家長可針對協會開除該學生學籍的決定,提出上訴。 (2) 上訴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a) 由協會管理局從管理局的獨立成員當中提名的主席一名及其他成員2名;及 (b) 按下列規定提名的成員一名— (i) (如屬由任何協會學校的教學人員提出的上訴)由英基學校專業教師協會*的執行委員會從該委員會的成員當中提名; (ii) (如屬由任何協會學校的非教學人員提出的上訴)由英基學校協會非教學人員協會†的執行委員會從該委員會的成員當中提名; (iii) (如屬由任何校長或任何協會職員提出的上訴)由協會管理局從校董會的主席當中提名;或 (iv) (如屬由任何學生的家長提出的上訴)由協會管理局從其家長成員當中提名。 (3) 上訴小組可自行決定它根據本條履行其職能的處事程序。 (4) 任何遭根據本條上訴反對的協會決定,須按照上訴小組處理該上訴的決定的條款而具有效力。 (由2008年第5號第11條増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 “英基學校專業教師協會”乃“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Teachers in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 Schools”之譯名。 † “英基學校協會非教學人員協會”乃“Support Staff Association of the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之譯名。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1 確認協會、協會管理局、提名委員會或校董會的作為有效 VerDate:18/04/2008 協會、協會管理局、提名委員會或校董會的任何作為或決議,不得僅因以下情況而無效— (a) 該團體的職位或成員席位出缺;或 (b) 該團體的任何主管人員或成員欠缺資格或其提名、選舉或委任無效。 (由2008年第5號第11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2 豁免民事法律責任 VerDate:18/04/2008 擔任協會任何主管人員或成員的人,或擔任協會管理局、提名委員會、協會管理局的常務委員會、行政總裁的諮詢委員會、任何校董會、任何家長教師會、任何上訴小組或 任何根據第23(1)條設立的委員會任何成員的人,均無需為他真誠地履行或本意是履行上述主管人員或成員的職責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承 擔法律責任。 (由2008年第5號第11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3 委員會的一般事宜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8條,現已重編為第23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協會管理局、行政總裁及任何校董會可各自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除非規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根據本條設立的委員會均可由並非管理局成員、協會職員或校董會成員(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出任其部分成 員。 (3) 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管理局、行政總裁及任何校董會可各自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根據本條設立的委員會,並且如其認為適合, 可就該項轉授而附加或不附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由2008年第5號第3及12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8 委員會的一般事宜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理事會及任何校董會可各自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除非規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均可由協會、理事會或校董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成員以外的人出任其部分成員。 (3) 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協會、理事會及任何校董會可各自將其任何權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並且如其認為適合,可就該項轉授而附加 或不附加任何限制或條件。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4 規例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10條,現已重編為第24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協會可藉協會管理局的決議訂立規例— (a) 對協會及協會學校的管理、運作、行政和管轄作出規定,以及任何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b) 就關於根據本條例設立的或本條例規定設立的任何管理局、校董會、委員會、小組、組織或其他團體的任何事宜訂定條文,該等事宜包括(但不限 於)— (i) 該團體的成員的提名、選舉或委任; (ii) 關於該團體的成員席位的一般規定(包括該團體成員席位的出缺及該團體任何成員的免職); (iii) 該團體在執行其職能時須作出或可作出的任何事情;及 (iv) 該團體的會議須依循的處事程序;及 (c)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的施行而作出規定。 (由2008年第5號第13條代替) (2) (由2008年第5號第13條廢除) (3) 第(1)款所指的協會管理局的決議須至少獲有資格就該項決議投票的管理局成員中的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由2008年第5號第13條増 補) (由2008年第5號第3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0 規例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5號第3條 (1) 協會可就以下事宜,訂立規例─ (a) 協會及其學校的組成、內部管理、運作、行政、管轄及任何附帶事宜,包括訂定協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而除非規例另有規定,否則會議的法定人數 為10名親自出席的成員; (b) 概括而言,本條例的施行。 (2) 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無須公布或呈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0 規例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可就以下事宜,訂立規例─ (a) 協會及其學校的組成、內部管理、運作、行政、管轄及任何附帶事宜,包括訂定協會會議的法定人數,而除非規例另有規定,否則會議的法定人數 為10名親自出席的成員; (b) 概括而言,本條例的施行。 (2) 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無須公布或呈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5 合約形式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12條,現已重編為第25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協會訂立─ (a)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則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如由法律規定須蓋章的,則須以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訂 立;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b)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則須由根據協會管理局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 署,代表協會以書面形式訂立; (c)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則可由根據協會管理局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協會 以口頭方式訂立。 (由2008年第5號第14條修訂)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協會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代表協會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協會的法團印章,並由協會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庫簽署,再由行政總裁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由 2008年第5號第14條修訂) (由2008年第5號第3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2 合約形式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5號第3條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協會訂立─ (a)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則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如由法律規定須蓋章的,則須以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訂立;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b)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則須由根據理事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代表協會以書面形式訂立; (c)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則可由根據理事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協會以口 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協會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代表協會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協會的法團印章,並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簽署,再由秘書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2 合約形式 VerDate:30/06/1997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協會訂立─ (a)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則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如由英國法律規定須蓋章的,則須以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訂 立; (b)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則須由根據理事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代表協會以書面形式訂立; (c) 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而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則可由根據理事會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協會以口 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協會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代表協會蓋章訂立的文書,如經蓋上協會的法團印章,並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簽署,再由秘書加簽,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6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13條,現已重編為第26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1) 協會須將下列各項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 (a) 協會主要辦事處地址或其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由2008年第5號第15條修訂) (b) (由2008年第5號第15條廢除) (c) 經協會主席及行政總裁核證為正確的列出擔任協會管理局職位的人及協會管理局成員的姓名、地址及其任何改動的清單。 (由2008年第 5號第15條代替) (2) 按照第(1)款作出的交付,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的28天內,或於作出任何更改、提名或選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28天內作出。 (由 2008年第5號第15條修訂) (3) 協會將任何文件送交任何公共登記處存檔,須繳付《公司條例》(第32章)第304條就將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所訂明的費用。 (4) 將第(1)款所述的文件送交存檔,即為該等文件所載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5) 任何人在繳付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304(1A)條就文件查閱所訂明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送交存檔的任何文件。 (由2008年第5號第3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3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VerDate:30/06/1997 (1) 協會須將下列各項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 (a) 協會主要辦事處地址或其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由協會訂立的所有規例一份,經主席及秘書核證為正確;及 (c) 在理事會擔任職位的人及理事會成員的姓名地址的列表及其任何更改,經主席及秘書核證為正確。 (2) 按照第(1)款作出的交付,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的28天內,或於訂立規例或作出任何更改或委任(視屬何情況而定)的28天內作出。 (3) 協會將任何文件送交任何公共登記處存檔,須繳付《公司條例》(第32章)第304條就將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所訂明的費用。 (4) 將第(1)款所述的文件送交存檔,即為該等文件所載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5) 任何人在繳付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304(1A)條就文件查閱所訂明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送交存檔的任何文件。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7 過渡性安排 VerDate:18/04/2008 附表所列的安排具有效力。 (由2008年第5號第16條増補)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28 保留條文 VerDate:18/04/2008 本條原為第14條,現已重編為第28條 — 見2008年第5號第3條。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由2008年第5號第3及17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4 保留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5號第3條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ECT 14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英基學校協會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8/04/2008 [第27條] 過渡性安排 釋義 1.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根據本條例訂立而在緊接《2008年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規例; “《2008年修訂條例》”(amendment Ordinance of 2008) 指《2008年英基學校協會(修訂)條例》(2008年第5號)。 協會管理局 2. 在《2008年修訂條例》生效時— (a) 在緊接該條例生效前憑藉在以下列表第2欄中指明的《已廢除規例》第5.3條中的有關條文成為協會理事會成員的人,須當作為為施行在以下列 表第3欄中就該人而指明的在本條例第6(1)條中的有關條文而提名或選出的協會管理局的成員;及 (b) 憑藉以下列表第1、2及3項而如此當作為管理局成員的人,須分別當作為為施行本條例第7(1)條而選出的管理局主席、副主席及司庫— 列表 《已廢除規例》第5.3條中 本條例第6(1)條 項 的條文 中的條文 1. 第(i)段(The Chairman of the Foundation) (h)段(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根據第6(1)條其他各段沒有資格獲提名或選舉且並非有此資格者的配偶 的人) 2. 第(ii)段(The Vice-chairman of the Foundation) (h)段(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根據第6(1)條其他各段沒有資格獲提名或選舉且並非有此 資格者的配偶的人) 3. 第(iv)段(The Treasurer of the Foundation) (h)段(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根據第6(1)條其他各段沒有資格獲提名或選舉且並非有此資格者的 配偶的人) 4. 第(vi)段(The Chairman of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a)段(由校董會主席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 5. 第(vii)段(The Chairman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e)段(由各校長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 6. 第(viii)段(The Chairman of the Staff Council) (f)段(由教學人員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選出的人) 7. 第(ix)段(Th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ouncil of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s) (d)段(由家長委員會從其成 員當中選出的人) 3. 根據本附表第2條當作為管理局成員的人的任期自《2008年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起開始,而於首次有人在該生效日期後作出的任何提名中獲提名為或於首次有 人在該日期後舉行的任何選舉中獲選出為該席位的成員之時屆滿,而就該項首次的提名或選舉而言,該成員席位須視為已出缺。 4. 在管理局所有成員席位均已藉在《2008年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後作出的提名或委任或在該日期後舉行的選舉而填補之前,管理局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均定為 根據本附表第2條當作已獲委任的管理局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另加行政總裁或其代表。 5. 凡本附表第2條適用的某一管理局成員席位在首次有人如本附表第3條所述獲提名或獲選出為該席位的成員之前出缺,管理局可在該項首次的提名或選舉之前委任一 人為管理局成員。 提名委員會 6. 在《2008年修訂條例》生效時,在以下列表第3欄中指明的人,須當作為為施行在以下列表第2欄中就該人而指明的在本條例第8(2)條中的有關條文而提名 的提名委員會成員— 列表 項 本條例第8(2)條中的條文 有關成員 1. (a)段(由校董會主席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提名的人) (a) Mr Gordon Lamb (b) Ms Glynis Gibson 2. (b)段(由香港總商會提名的商界人士) Mr Neville Shroff 3. (b)段(由香港英商會提名的商界人士) Brigadier Christopher Hammerbeck CB 4. (c)段(由該段指明的高等教育機構之一提名的活躍於高等教育界的人) 李安國教授 5. (d)段(由家長委員會從其成員當中提名的人) Mr Chris Tringham 7. 為施行本條例第8(2)(c)條而根據本附表第6條將任何人當作為提名委員會成員一事,不得視為為施行本條例第8(3)條而根據該段作出的提名,而據此根 據本條例第8(2)(c)條須於《2008年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後作出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的首次提名,須由本條例第8(2)(c)(i)條指明的高等教育機構作 出。 行政總裁 8. 在《2008年修訂條例》生效時,於緊接該條例生效前擔任協會秘書的人須當作為為施行本條例第11(1)條而委任的協會的行政總裁。 校董會 9. 在《2008年修訂條例》生效時,於緊接該條例生效前身為在以下列表第2欄中指明的《已廢除規例》第14.9或14.10條的條文所指的任何協會學校校董 會成員的人,須當作為為施行在以下列表第3欄中就該人而指明的在本條例第14(1)條中的有關條文而提名、選出或委任的該學校校董會的成員— 列表 《已廢除規例》第14.9或 項 14.10條中的條文 本條例第14(1)條中的條文 1. (d)(i)段(Person appointed by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as chairman of the Council) (a)段(由管理局委任的主席) 2. (a)段(“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b)(i)段(由管理局委任的社區人士若干名;該等人士須既非協會僱員亦非有關學校學生的家長) 3. (b)段(“Parents”) (b)(iii)段(由以下成員組成的一個組別— (a) 由有關學校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中的家長會員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並非協會僱員的人一名;及 (b) 由有關學校學生的家長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並非協會僱員的人一名或多於一名) 4. (c)段(“Teachers”) (b)(ii)段(由有關學校的教學人員從他們當中選出的人若干名) 10. 根據本附表第9條當作為任何校董會的成員的人的任期自《2008年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起開始,而於首次有人在該生效日期後作出的任何提名中獲提名為或 於首次有人在該日期後舉行的任何選舉中獲選出為該席位的成員之時屆滿,而就該項首次的提名或選舉而言,該成員席位須視為已出缺。 11. 凡本附表第9條適用的某一校董會成員席位在首次有人如本附表第10條所述獲提名或獲選出為該席位的成員之前出缺,校董會可在該項首次的提名或選舉之前委 任一人為校董會成員。 (附表由2008年第5號第18條増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註: *生效日期 : 2008年4月18日。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2008年修訂條例》”(amendment Ordinance of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