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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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條例 - SECT 26

遺囑執行人的報表

在 遺囑認證或 遺產管理書發出之日以後的 任何時間, 署長可按遺囑執行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 發出一次或
多於一次書面通知, 要求其向署長交付一份書面陳述(如署長如 此要求時, 該書面陳述須由一份宣誓聲明佐證),
載有全部過去及現時在 死者遺產中享有實益權益的 人的 姓名及地址, 連同他們得以如此享有該權益的
個別日期及個別權益 的 範圍, 以及署長不時要求有關他們或 其中任何人的 詳情; 而該遺囑執行人須在
該通知送達上述地址之日起計2個月內, 向署長交付上述陳述書, 並於其後1個月內, 核實 陳述書的 內容,
直至署長信納為止; 遺囑執行人如無遵照上述規定,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他個人可被處第3級罰款或 監禁6個月,
除非他能向裁判官證明, 並使裁判官信納 他無遵照規定, 乃因非其所能控制的 情況所致。
(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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