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某些理由減免或退還遺產稅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對於任何根據衡平法要求減免或 退還遺產稅的 申索, 如有關證明獲他信納, 可減免繳付任何遺產稅, 或 命令退還全部或 部分已向署長繳付的 任何遺產 稅。 (由1996年第27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