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1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適用
3. 釋義
3A. 權力的行使及職責的執行
4. 監誓官的委任
5. 遺產稅
6. 當作為去世時轉移的財產
7. 為使親屬受惠而作出的產權處置
7A. 同時去世的推定
8. 豁免
9. 生者之間的贈予的增值
10. 以金錢為代價的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財產、當地登記冊所載的股份及新界若干土地列作例外項目
10A. 婚姻住所列作例外項目
11. 財產的總和
12. 遺產稅的繳付
13. 財產的價值;債項及殯葬費的免稅額
14. 追討遺產稅等
14A. 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可獲豁免
15. 繳付遺產稅後始發出遺囑認證
16. 遲交遺產申報誓章須多繳遺產稅
17. 遺囑執行人就未登記股份方面的責任
18. 就遺產稅對財產施加押記
19. 遺產稅的分攤
20. 根據某些理由減免或退還遺產稅
20A. 關乎就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作出退款的條文
21. 有關戰時相繼死亡的遺產稅減免
22. 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上訴
23. 附於遺囑認證的財產清單
24. 擅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25. 死者在銀行或商業經營中所具權益的通知
26. 遺囑執行人的報表
27. 減少罰款及稅款的權力
28. 訂立規則的權力等
29. 對死者名下股份的推定
30. 有關某些授產契的寬免
31. 財產如包括有限期財產或生意時在短暫繼承方面的寬免
32. 略超價值限額時減低整筆稅款
33. 某些權益在未開始管有情況下的寬免
34. 受控制公司
35. 受控制公司資產的徵稅
36. 死者從公司所獲的應累算利益
37. 利益的放棄
38. 公司純利的釐定
39. 資產估值時的免稅額
40. 徵稅的限制
41. 例外事項的限制
42. 在死者去世時提供資料的責任
43. 稅款的收取及負擔稅款的人
44. 受控制公司的股份及債權證價值
45. 對通過受控制公司作出產權處置以使親屬受惠的限制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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