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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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SECT 7
大學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 規定下, 大學校董會─
(a) 是香港中文大學的 管治及行政機構;
(b) 須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學的 事務、 方針及職能;
(c) 須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 財產及財政事務, 包括各成員書院的 財產, 但大學校董會就任何原有書院或
逸夫書院的 任何不動產行使上述控制及管 理權時, 如沒有有關書院的 書院校董會事先同意,
則不得更改任何該等財產的 用途;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d) 須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委任或 聘任;
(e) 有權批准香港中文大學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 費用;
(f) 須就香港中文大學印章的 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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