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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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SECT 22

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1) 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 須繼續作為香港中文大學的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 直至新的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程組成為止。

(2) 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 其他委任或 聘任, 不受廢除一事所影響, 而除非另予更改, 否則該等委任或
聘任仍按照相同的 條款及條件繼續有效, 猶如本 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3) 所有在 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 財產(不論是動產或 不動產)、 權利及特權, 須按照其在
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按照的 條款 及條件(如有的 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 而香港中文大學在
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 義務及法律責任, 須由香港中文大學繼續承擔。

(4)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 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或
任何政治體或 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 他人的 權利, 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 透過他們或 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 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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