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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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SECT 13
規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 就以下事宜訂明或 訂定條文, 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a) 香港中文大學的 行政;
(b)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 事宜;
(c)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 聘任、 選舉、 辭職、 退休及免職;
(d) 考試;
(e) 學位的 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 頒授;
(f)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 組成人員、 權力及職責;
(g) 學院及專業學院, 關於其成員的 事宜及其職能;
(h) 學務委員會, 關於其成員的 事宜及其職能;
(i) 校友評議會; (由2005年第10號第24條修訂)
(j)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 大學校董會、 教務會、 監督、 副監督、 校長、 副校長、 其他主管人員、
教師及其他成員行使任何職能的 事宜;
(k) 財務程序;
(l) 作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舉行的 考試的 一項條件, 或 為獲頒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 獲頒授文憑、 證書或
其他學術資格, 或 為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延伸課 程, 或 為任何類似的 目的 而須向香港中文大學繳付的 費用;
(m) 學生的 取錄、 福利及紀律; 及
(n) 概括而言, 為本條例的 施行。
(2) 附表1所載的 規程均屬有效, 猶如該等規程是根據第(1)款訂立和批准的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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