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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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濟醫院條例 - SECT 3

董事局的設立及章程的批准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現設立醫院的 董事局,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定的 人組成, 人數不少於15亦不多於40。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隨時將任何根據第(1)款所指定的 人免任, 並可指定其他人以填補該人被免任而引致的 空缺。

(3)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須批准一份章程, 該份章程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下, 此後須管限所有關於董事局成員的 委任、
辭職或 免任的 事宜, 以及所有關於 醫院的 融資、 建造及營運的 其他事宜。

(4) 經董事局主席簽署的 章程, 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 (由1981年第37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8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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