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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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 - SECT 7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a) 法團註冊辦事處的 地址及此地址的 任何更改的 通知;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 修訂,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
(c) 法團成員姓名和地址的 列表以及任何對列表的 更改,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 及
(d) 根據第8條獲委任簽署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的 人的 姓名和地址。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 通知, 須於任何修訂或 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在 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 成文法則所須繳付的 費用後, 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4) 法團在 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 成文法則所須繳付的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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