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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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保羅男女中學校董會法團條例 - SECT 4
法團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5號第3條 法團有全面的 權力─
(a) 管理、 管治和經辦聖保羅男女中學;
(b) 獲取、 購買、 取得或 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及位於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院 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由1983年第14號第2條修訂)
(c) 以購買或 其他方式獲取任何種類或 類別的 貨品及實產;
(d)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任何銀行的 方式投資, 或 投資於香港或 其他的 政府債券, 或
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 揭, 或 投資於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經營業務的 任何法團或
公司的 債權證、 債權股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e)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 條款, 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債權股證、 股額、 資金、 證券、 保證、 船隻、 貨品及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出、 按揭、
批租、 出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f) 建造任何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對其作出任何改善;
(g)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 條款借入款項, 以及以公開或 私人募集款項的 方式籌集款項; 及
(h) 概括而言, 作出在 法團當其時的 章程所訂定的 法團目標及宗旨方面看似屬附帶的 或
看似有助於該等目標及宗旨的 其他事情, 或 施行本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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