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 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或 任何政治體或 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他人的 權利, 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 透過他們或 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