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宣誓及聲明條例 - SCHEDULE 2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部 [第16、 16A、 16B、
17、 18、 19及20條]
行政長官的 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守, 遵守法律, 廉潔奉公,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宣誓人姓名)
第II部
主要官員的 誓言
我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________(職務), 定當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 盡忠職守, 遵守法律, 廉潔奉公,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第III部
行政會議誓言
我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定當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 守, 遵守法律, 廉潔奉公,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第IV部
立法會誓言
我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定當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 守, 遵守法律, 廉潔奉公,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第V部
司法誓言
我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 定當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守, 奉公守法, 公正廉潔,
以無懼、 無偏、 無私、 無欺之精神, 維護法制, 主持正義,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第VI部
盡職誓言
我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 定當以香港的 長遠和整體利益為依歸,
鼎力協助行政長官。 除獲行政長官的 授權外, 決不向任何人泄 露行政會議的 議程、 所討論的
內容及情況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 任何文件, 或 獲知的 任何事情, 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
協助他人謀取私利, 並就行政會議作 出的 一切決定, 負起集體責任。
(宣誓人姓名)
第VII部
保密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獲委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秘書(或行政會議副秘書),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直接或間接將行政會議的事
務或 討論的 內容及情況, 或 將本人以行政會議秘書(或 行政會議副秘書)身分而接獲的 任何文件、 或 獲知的
任何事情等的 性質或 內容泄露。
(宣誓人姓名) (由1997年第123號第18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