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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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及聲明條例 - SCHEDULE 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第I部 [第14條]
聲明
本人A.B.,現居於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填寫事實。]
本人謹憑藉《 宣誓及聲明條例》 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 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簽署)A.B.
此項聲明是於19 年 月 日在香港 作出。
在 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 即︰ 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 (由1997年第123號第18條修訂)
第II部 [第14條]
不諳熟中文或 英文的 人的 聲明
本人A.B.,現居於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填寫事實。]
本人謹憑藉《 宣誓及聲明條例》 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 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簽署)A.B.
此項聲明於19 年 月 日在香港 作出,是經由[填上傳譯員姓名],現居於[填上地址]及
任職[填上職業]作出傳譯者, 而此傳譯員亦已先行聲明[或 宣誓,
視屬何情況而定]他已將本文件內容向聲明人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 傳譯, 並會將本人即將為聲明 人主持的
聲明忠實向其傳譯。
在 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 即︰ 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 (由1995年第51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123號第18條修訂)
第III部 [第14條]
傳譯員的 聲明或 誓言
本人C.D.,現居於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諳熟本文件
所採用的 法定語文及[述明傳譯本文件內容所採用的 語文],
本人已將本文件內容向聲明人[填上姓名]作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 傳譯, 並會將即將為其主持的 聲明忠實向 其傳譯。
(簽署)C.D. 傳譯員
此項聲明是於19 年 月 日在香港
作出。
在 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 即︰ 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如屬誓言, 則以“謹此宣誓”代替“謹以至誠鄭重聲明”。 (由1995年第51號第9條修訂; 由1997年第123號第18條修訂;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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