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宗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4號第3條 第III部 該局的 職能 該局的 宗旨如下─ (a) 促進和加深新界區的 人之間的 互相合作及了解; (b) 促進和加深政府與新界區的 人之間的 合作及了解; (c) 為新界區的 人的 福利及繁榮而就社會及經濟的 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 (d) 鼓勵遵守對新界區的 人有益並有利於維持公眾道德的 所有風俗及傳統習慣; 及 (e) 執行行政長官所不時邀請執行的 職能。 (由2000年第4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