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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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條例 - SECT 11

帳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就所有資金而言, 均須以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的 形式備存帳目, 但主席、 副主席、 委員及議員的 私人捐款除外。
(由1974年第94號法律 公告修訂; 由1981年第37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 訂)

(2) 凡沒有根據第(1)款規定的 形式備存帳目和出示帳目, 該局的 主席、 副主席及司庫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各人均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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