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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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愛法團條例 - SECT 8
文件的簽立
(1)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2名法團成員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並由該等成員簽署。
(2) 看來是經蓋上法團的 印章而妥為簽立的 任何契據、 文件或 文書, 須予收取為證據, 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須當作經如此妥為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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