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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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香港崇真會法團條例 - SECT 5
契據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當其時為基督教香港崇真會駐港會長的 人或 獲其妥為授權的
受託代表人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而該等契據及文書, 以及所有 須由法團簽署的 其他文件、 文書及文字,
均須由上述會長或 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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