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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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條例 - SECT 56
售賣酒類所採用的度量衡
每名根據本條例領有牌照售賣酒類的 人, 須按照在 香港使用的 度量衡標準而非任何其他標準售賣和處置其酒類,
但分量少於250毫升或 以瓶裝售賣者不在 此限; 持牌人亦 須應任何顧客提出的 要求, 在 顧客面前為所售酒類量度或
量重。 (由1982年第189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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