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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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條例 - SECT 50

對香港海關人員在沒收法律程序中的保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條

(1) 在 任何可能涉及將任何被檢取的 東西作為可予沒收而充公的 法律程序中, 如申索人獲判勝訴,
裁判官可證明檢取是有合理理由作出的 。

(2) 凡就任何被檢取或 沒收並已於事後根據本條例歸還任何人的 東西, 針對關長、 任何香港海關人員或
其他公職人員提起任何民事或 刑事法律程序, 如 法庭信納檢取和歸還該等東西是有合理理由的 , 則原告人或
檢控人均無權追討任何損害賠償或 訟費, 而被告人亦無須受任何懲罰。 (由1970年第3號第22條修 訂;
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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