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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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條例

- 第10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3A.     關於利用認可電子服務發送資料的推定
   3AA.    零税率指明貨品
   3B.     保安裝置的妥善保管
   3C.     指明合資格代理人的責任
   4.      稅款
   5.      (由1996年第46號第5條廢除)
   6.      規例
   6A.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訂明酒牌的費用
   7.      牌照及許可證的批予及撤銷
   8.      牌照及許可證的申請
   8A.     決定就處所提出的牌照申請及撤銷該等牌照
   9.      請求書及許可證的登記冊
   10.     (由2003年第4號第4條廢除)
   11.     香港海關的權力
   11A.    屬非可閱形式的簿冊及文件等
   12.     無需手令而檢取
   13.     不停下的船舶
   14.     在有手令或授權的情況下或由警務人員搜查地方或船舶
   15.     檢取用作犯罪的東西
   16.     妨礙香港海關人員或警務人員
   17.     對處理和管有某些貨品的限制
   18.     (由1989年第29號第3條廢除)
   19.     已裝載以供出口的貨品不得再次卸在陸上
   20.     進出口的限制
   21.     不在停泊處停下的罰則;或載走政府人員的罰則
   22.     進出口陳述書
   23.     將貨品從船舶、車輛或飛機移走
   24.     船舶或飛機的補給品等
   25.     貨品的檢查等
   26.     稅款的評定
   26A.    貨品價值及從價稅款的評定
   26B.    稅款由行政上訴委員會評定
   27.     交出計算稅款所需的文件
   27A.    (由1993年第70號第3條廢除)
   28.     在提供繳稅保證後交付進口貨品
   28A.    為出口而進口以作加工或再包裝的貨品
   29.     一般保稅倉或私用保稅倉的持牌人以及持證人的法律責任
   30.     稅項更改或廢除後的已完稅貨品的售賣合約
   31.     針對持牌人執行判決和扣押財物
   32.     稅款等的追討
   33.     行李及貨品的搜查
   34.     查驗岸上、船舶上等的物品(行李除外)
   34A.    進入香港的人的申報
   35.     (由1986年第66號第18條廢除)
   36.     失實陳述、隱藏、移走貨品、污損牌照或許可證
   37.     文件的偽造等
   38.     使用和轉讓許可證及牌照的限制
   38A.    獲豁免繳付稅款貨品在某些情況下應課稅
   39.     (由1986年第66號第20條廢除)
   40.     推定
   41.     進口艙單為進口的證據
   42.     某些證明書須作為證據
   42A.    電子紀錄內容證明
   43.     裁判官可傳喚專家
   44.     舉報人
   45.     法庭無需查訊檢取的方式
   46.     罪行及罰則
   46A.    對受僱人的作為負上的法律責任
   46AA.   就涉及碳氫油罪行而發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47.     檢控的展開
   47A.    關長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權力
   47B.    罪行登記冊
   47C.    定罪或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證明書
   48.     沒收
   48A.    沒收的法律程序
   48B.    聆訊前發還被檢取的船舶、車輛及飛機的權力
   48C.    交還被沒收的貨品等的申索
   49.     沒收的證據
   50.     對香港海關人員在沒收法律程序中的保障
   51.     因不值得繳付稅款而被棄置的貨品
   52.     易毀消物品等的處置等的權力
   52A.    上訴時擱置執行命令
   52B.    一般彌償
   53.     釋義
   54.     對持牌人去世或無力償債的情況的規定
   55.     (由1996年第46號第27條廢除)
   56.     售賣酒類所採用的度量衡
   57.     (由1986年第66號第25條廢除)
   58.     非法管有蒸餾器或發酵物料等
   59.     就非法蒸餾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推定
   60.     已註冊的醫生及藥劑師的免費小型蒸餾器牌照
   61.     攙雜酒的蒸餾等
   62.     (由1986年第66號第27條廢除)
   63.     (由1989年第16號第4條廢除)
   64.     變性酒精屬應課稅貨品直至作出相反核證為止
   64A.    家中自釀製酒無須領牌
   65.     煙草的定義
   66.     (由1988年第10號第2條廢除)
   67.     攙雜煙草的製造等
   68.     種植煙草的限制
   69.     碳氫油的定義
   69A.    (由1986年第66號第32條廢除)
   70.     釋義
   71.     在容器上作標記
   72.     色素、味料或其他物質
   73.     貯存
   74.     豁免
           SCHEDULE 1
           SCHEDULE 1a
           SCHEDULE 1b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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