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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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弱能兒童護助會法團條例 - SECT 3
成立為法團
香港弱能兒童護助會成員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 並須以“The Society for the Relief of Disabled Children” 的 名稱命名,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亦可以不時按法 團認為適合而破毀、 更換、 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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