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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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法團條例 - SECT 7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下列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登記─
(a) 法團註冊辦事處的 地址及其任何更改的 通知;
(b) 經法團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章程一份,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有關修訂;
(c)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法團執行委員會成員的 姓名和地址的 列表,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有關更改; 及
(d) 根據第8條獲委任簽署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的 人的 姓名和地址。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 通知, 須於任何修訂或 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4) 根據本條而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5的 費用。
(5) 查閱根據本條例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 文件, 須繳付$1的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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