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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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法團條例 - SECT 4
法團的權力
法團有全面的 權力─
(a) 經辦、 管理和維持法團獲法律准許經辦、 管理或 維持的 墳場;
(b) 獲取、 購買、 取得或 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 院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c) 以購買或 其他方式獲取任何性質或 種類的 船隻、 貨品及實產;
(d)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 方式投資, 或 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或 香港任何種類的 按揭或 香港任何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揭, 或 投資於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任何法團或 公司的 債權證、 債權股證、 股額、 基金、
股份或 證券;
(e) 按法團認為適當的 條款, 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 任何土地或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債權股證、 基金、 證券、 船隻、 貨品及實產批 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出、 按揭、 批租、 出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f) 建造任何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對其作出任何改善;
(g) 按法團認為適當的 條款借入款項, 以及以公開或 私人募集款項的 方式籌集款項; 及
(h) 概括而言, 辦理看似在 法團章程所訂定的 法團目標及宗旨方面或 在 前述目的 或 其中任何目的 方面屬附帶的
其他事情, 或 辦理看似有助於該等目標及 宗旨或 該等目的 的 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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