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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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 SECT 6
管理局的職能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管理局須將醫院投入運作、 營運和維持, 並有權作出一切為更有效落實醫院的 宗旨所需或 所附帶的 事情, 或
作出一切有助於更有效落實醫院的 宗旨的 事情, 並在 不損害前述 條文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尤可─
(a) 獲取、 承租、 購買、 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 以及將任何財產出售、 出租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b) 訂立任何合約;
(c) 建造、 提供、 裝備、 保養、 修葺和規管為進行醫院的 工作所需的 建築物、 處所、
家具及設備以及一切其他設施;
(d) 釐定和收取病人及其他人就醫院提供的 設施及服務而須支付的 費用及收費;
(e) 一般地或 就任何個別情況或 任何類別的 情況減收、 免收或 退還如此釐定的 費用及收費;
(f) 批准支用醫院的 款項以貫徹其宗旨;
(g) 在 財政司司長的 事先批准下,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方式及規模將醫院的 款項投資;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h) 在 財政司司長的 事先批准下,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方式及保證或 條款借入款項;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i)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條件, 為執行其職能而申請資助;
(j) 聘用任何專業人士或 專家, 就管理局在 本條例下的 任何職能所產生或 關連的 事宜, 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k) 代表醫院收取饋贈及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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