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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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 SECT 6

管理局的職能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管理局須將醫院投入運作、 營運和維持, 並有權作出一切為更有效落實醫院的 宗旨所需或 所附帶的 事情, 或
作出一切有助於更有效落實醫院的 宗旨的 事情, 並在 不損害前述 條文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尤可─

   (a)  獲取、 承租、 購買、 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 以及將任何財產出售、 出租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b)  訂立任何合約;

   (c)  建造、 提供、 裝備、 保養、 修葺和規管為進行醫院的 工作所需的 建築物、 處所、
        家具及設備以及一切其他設施;

   (d)  釐定和收取病人及其他人就醫院提供的 設施及服務而須支付的 費用及收費;

   (e)  一般地或 就任何個別情況或 任何類別的 情況減收、 免收或 退還如此釐定的 費用及收費;

   (f)  批准支用醫院的 款項以貫徹其宗旨;

   (g)  在 財政司司長的 事先批准下,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方式及規模將醫院的 款項投資;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h)  在 財政司司長的 事先批准下,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方式及保證或 條款借入款項;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i)  以管理局認為適合的 條件, 為執行其職能而申請資助;

   (j)  聘用任何專業人士或 專家, 就管理局在 本條例下的 任何職能所產生或 關連的 事宜, 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k)  代表醫院收取饋贈及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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