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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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 SECT 5

管理局的成員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1) 管理局由下述人士組成─

   (a)  當然成員如下─

        (i)    院長; 及

        (ii)   審計主任; 及

   (b)  由行政長官委任者如下─

        (i)    管理局主席;

        (ii)   香港大學成員4名;

        (iii)  非公職人員的 註冊牙醫2名;

        (iv)   公職人員4名; 及

        (v)    非公職人員的 其他人士3名。

(2) 在 不損害《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42條的 原則下, 並非當然成員或 公職人員的 成員可獲委任為期3年, 或
行政長官就任何個別情況所指 定的 較短任期, 以及可不時再獲委任。

(3) 並非當然成員或 公職人員的 成員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去管理局的 職務。

(4) 如主席不在 香港或 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履行主席職務,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成員在 主席不在 香港或
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期間, 替代主席。

(5) 如任何成員(主席除外)不在 香港或 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行使他作為成員的 權力或 執行他作為成員的 職責,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為臨時成員, 在 該成員不在 香港或 不能行使或 執行權力或 職責期間, 替代該成員。
(由2000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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