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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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臘牙科醫院條例 - SECT 5
管理局的成員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1) 管理局由下述人士組成─
(a) 當然成員如下─
(i) 院長; 及
(ii) 審計主任; 及
(b) 由行政長官委任者如下─
(i) 管理局主席;
(ii) 香港大學成員4名;
(iii) 非公職人員的 註冊牙醫2名;
(iv) 公職人員4名; 及
(v) 非公職人員的 其他人士3名。
(2) 在 不損害《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42條的 原則下, 並非當然成員或 公職人員的 成員可獲委任為期3年, 或
行政長官就任何個別情況所指 定的 較短任期, 以及可不時再獲委任。
(3) 並非當然成員或 公職人員的 成員可隨時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去管理局的 職務。
(4) 如主席不在 香港或 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履行主席職務,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成員在 主席不在 香港或
不能履行主席職務期間, 替代主席。
(5) 如任何成員(主席除外)不在 香港或 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行使他作為成員的 權力或 執行他作為成員的 職責,
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為臨時成員, 在 該成員不在 香港或 不能行使或 執行權力或 職責期間, 替代該成員。
(由2000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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