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條例 - SECT 6
信託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1) 受託人須以委員會指示的 方式運用基金, 目的 是藉向農民、 農民團體或 擬成為農民的 人, 按委員會指示的
利率(如有的 話)及條款或 條件發放貸 款, 或 藉行政長官不時批准的 其他方式, 鼓勵或 改善香港的 農業。
(由1996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
“農業”(agriculture) 一詞包括各種形式的 水產養殖。 (由1996年第18號第4條代替)
(由1960年第40號第4條代替)
“農業”(agriculture)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