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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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條例 - SECT 6

信託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1) 受託人須以委員會指示的 方式運用基金, 目的 是藉向農民、 農民團體或 擬成為農民的 人, 按委員會指示的
利率(如有的 話)及條款或 條件發放貸 款, 或 藉行政長官不時批准的 其他方式, 鼓勵或 改善香港的 農業。
(由1996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

 “農業”(agriculture) 一詞包括各種形式的 水產養殖。 (由1996年第18號第4條代替)
(由1960年第40號第4條代替)

 “農業”(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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