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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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條例 - SECT 12

帳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1) 受託人須安排為基金的 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 帳目, 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 十二個月期間,
擬備基金帳目報表, 其中包括收支帳 及資產負債表, 而該等報表須由受託人簽署。

(2) 基金的 帳目及經簽署的 帳目報表, 須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核數師審計, 而該核數師須核證帳目報表,
但可按其認為適合的 報告(如有的 話)予以規 限。

(3) 一份經簽署和審計的 帳目報表, 連同核數師的 報告(如有的 話), 以及委員會就經審計的 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
基金管理作出的 報告, 須不遲於上述 期間終結後的 第一個9月30日呈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或 在
行政長官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容許的 較後日期呈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1960年第40號第6條代替。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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