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在委員會會議上問題的決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在 委員會的 任何會議上出現的 所有問題, 須由出席的 成員表決, 並以過半數票取決, 如票數均等, 則主席除其原有一票外, 有權投決定票: 但如在 沒有主席的 決定票的 情況下, 表示贊成及反對的 票數均等, 則委員會任何三名成員可要求將問題提交行政長官作決定, 而在 該情況下, 行政長官的 決定即為最終決 定。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