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 (1) 任何人逃避繳付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 稅項, 或 協助他人逃避繳付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 稅項,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附加罰款及監禁6個月; 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附加罰款及監禁3年。 (2) 在 本條中, “附加罰款”(additional fine) 指一筆相當於因為該罪行而欠付或 少付的 稅款的 三倍的 罰款。 (由2003年第29號第17條增補) “附加罰款”(additional f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