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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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法團條例 - SECT 7
契據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2名受託人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並須由該2名在 場的
受託人簽署, 而上述的 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等契據、 文件及其 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 足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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