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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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世軍條例 - PREAMBLE
弁言
鑑於藉一份日期為1878年8月7日並由William Booth (一個名為the Christian Mission 的 宗教社團或 組織的 創辦人及總監
督*)親筆簽署和蓋印, 且其後在 英格蘭高等司法院的 大法官法庭#登記的 平邊契據(以下稱為章程), the Christian Mission 的
原有名稱、 教 義及目的 已予詳述和列明: 又鑑於據一則日期為1880年6月24日由上述William Booth 親筆簽署, 並批註在
章程上, 且其後在 英格蘭最高司法院的 中央辦事處+登記的 備忘錄顯 示, 在 該日期前的 某個時間, 上述宗教社團或
組織的 名稱由“the Christian Mission”改為“The Salvation Army”: 又鑑於上述宗教社團或 組織自當時起至今即名為救世軍,
而其總監督*自當時起至今即名為救世軍大將: 又鑑於藉一份日期為1904年7月26日由上述William Booth 親筆簽署和蓋印,
且其後在 英格蘭最高司法院的 中央辦事處+登記的 平邊契據(以下稱為 補充章程), 章程的 條文已由關於章程所未顧及的
事宜和或 有事件的 條文予以補充: 又鑑於藉一份日期為1930年11月21日由Edward John Higgins 親筆簽署和蓋印, 且其後在
英格蘭最高司法院的 中央辦事處+登記的 平邊契 據, 補充章程的 條文已(依據該補充章程為此而保留的
權力)予以增補和更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總監督”乃“General Superintendent”之譯名。 #
“英格蘭高等司法院的 大法官法庭”乃“Chancery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in England”之譯名。 +
“英格蘭最高司法院的 中央辦事處”乃“Central Off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in
England”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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